校长室

上海市嘉定区叶城小学章程

作者:叶城小学     更新时间:2019-05-08 16:12    

(2019年4月22日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嘉定区叶城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嘉定区叶城小学;英文名称为  Yecheng Primary School, Jiading District, Shanghai;学校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普惠路350号;邮政编码为邮政编码:201821;官方网址为:https://ycxx.jdjy.sh.cn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举办,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负责、党组织政治保证、教职工民主监督和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面向学校附近地区社区、村委会免试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的学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嘉定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校以“以人为本、以勤笃行、以研兴校”为办学宗旨,尊重人、相信人、依靠人、教育人、培养人,以人为本,培育校园“勤文化”,打造“勤勉”特质校园,以勤笃行,实施科研兴校战略,以科研解难题,以科研促创新,以科研亮特色,以科研增智慧,以科研带动学校教育教学每一个领域的发展,实施适合每一个学生的教育,办学生喜欢、教师幸福、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第六条  办学目标:学校以“学有特长、教有特点、校有特色”为办学目标,在科学化、规范化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的同时,要努力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鼓励教师形成自己的教学特点,培育校园“勤文化”,打造学校特色品牌。

培养目标:学校以“勤勉向上、基础合格、学有特长”为学生培养目标,重视学生勤勉人格培育,引导学生面对现实,面向未来,自强不息,形成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夯实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多元的知识技能基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创新实践,发展学生个性特长。

学校以“勤勉向上、精教精研、教有特点”为教师培养目标,重视“勤勉向上”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教师勤学、勤思、勤研、勤劳,努力实现 “单一型”教师向“复合型”教师的转化,“经验型”教师向“学术型、专家型”教师的转化。

第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自强不息”为校训,努力构建“求真求实、敢为人先”的校风,“精教精研、持之以恒”的教风,“勤学勤问、一丝不苟”的学风。以培育现代学校精神特质文化“勤”为重点,研究小学阶段“勤”文化的时代内涵、特征与功能,并在此研究的基础上探索“勤”文化培育的途径、方法与策略等,加强学校师德建设与团队文化建设,促进学生勤勉人格的形成和素质的全面发展;探索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勤”文化培育保障机制,创新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进一步整合学校家长、社区资源,促进学生勤勉人格的形成与发展。形成学校特有的精神特质文化与品牌文化,从而推进学校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

学校的教师誓词是:我选择了教师职业,就要履行教师职责,维护教师形象。我将以海纳百川的胸怀接纳每一位学生,以春风化雨的言行滋润每一颗心灵,以勤勉向上的精神促进每一个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第八条  学校的校标以“叶城”的汉语拼音首字母“YC”为主要设计元素构成,字母经变化组合构成一名向上的小学生形象,体现了学校“以人为本、以勤笃行、以研兴校”的办学理念和“勤勉向上、基础合格、学有特长”的培育目标。图案还似绿叶及飞翔的小鸟形象,象征着学校生机勃勃,积极进取,勤奋向上的精神风貌。校标的颜色采用象征太阳与热情的红色,体现博大与科学的蓝色和体现知识与健康的绿色,寓意着叶城小学全体师生正以满腔热情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推进素质教育,共同奔向光辉灿烂的明天。

                             

校  徽                        校  旗

 

学校的校歌歌名是《叶城小学是乐园》,歌词:“汇聚在叶小的校园,倘佯在知识的海洋,挥洒着耕耘的热汗,灌溉着远大的理想,通古今,会中外,人文滋润我心田,修才艺,学做人,人生变得好美丽。同学在叶小的校园,翱翔在智慧的蓝天,铭记着肩负的使命,支撑起祖国的明天,增学识,长才干,学习伴随我成长,有勇智,有修养,德才兼备心中记,山巍巍,水洋洋,神州大地是故园。”歌词体现了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目标,曲调轻快、自豪,表现出学生在学校快乐学习、健康成长的精神风貌。

学校校刊《叶小教苑》,每学期出版一期;学校校报《叶芽儿》,每学期出版两期;学校微信公众号:叶芽儿;微信号:yechengxiaoxue;二维码: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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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

4.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5.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6.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8.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9.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0.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项的酝酿机构。校务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校长、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等。支部委员会是学校重大问题的核心决策机构。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须经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学校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关重要事项;

2.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3.学校岗位设置与调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奖励、分配方案及违纪行为的处理。

(二)重要人事任免奖惩

1.教职工招聘、职称晋升、考核等;

2.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确定与表彰;

3.中层干部任免、后备干部人选推荐选拔;

4. 中层干部、教师违纪行为的处理;

5. 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校布局和调整;

2.学校大额度、大批量教育资产的使用、置换、变更等重大事项;

3.学校新建项目、大修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

4.与其它单位开展项目合作的重大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教育经费财政年初预算、调整预算及决算情况;

2.未列入年度财政项目预算的超过人民币5万以上需要集体议事决策的基建项目、采购项目及资金支出的重要事项,及追加投资额超过预算额10%以上的重大项目;

3.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项目。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支委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校务会集体讨论后,由支委会集体研究。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由党支部提出初步意见,通过公开竞聘、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支委会集体研究作出任免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相关条线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主要操作人员填写相关情况表格,汇报相关情况,提交支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由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在充分讨论同意的基础上,由支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支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学校校务会等酝酿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有关成员应对讨论事项逐个发表意见。在支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每人都必须做到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支委会讨论意见和表决意见、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支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在行政会上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3.“三重一大”事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支委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酝酿、支委会讨论决策后,部门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支委会明确牵头负责人。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支委会重新讨论后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主要领导和支委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支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努力完善学校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机制。组织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以及作出的决定,校长应当认真处理和落实。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并按照程序重新表决。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长室、书记室、副校长室、教学研究部、德育研究部、人力资源部、后勤保障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学校另行建立有支部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教师聘任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其他常设机构。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育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2、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课堂教学。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注重课堂教学,制定以“有效课堂”为特色的科学化课堂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学校努力营造平等、和谐的课堂学习氛围,采用多样化的课堂教学方式,并基于课标的实证性进行课堂评价。

3、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认真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以及国家和上海市教委的课程计划设置课程,编制符合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4、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严禁购买教辅材料;要求任课教师控制作业量,减轻学生的课外负担;帮助学习困难学生,并记录“学困生跟踪表”加以分析与跟踪。

5、学校要总结多年教育教学管理经验,逐步形成一套独具特色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校报校刊、校长信箱、校内广播台、家长委员会等渠道,实行校务公开,依法落实和保障学生、家长、教职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建设民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循及时、准确、规范的要求,努力将信息公开与日常教育教学有机结合,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1.学校建立信息公开责任制,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并由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2.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的信息,不予公开。

3.学校建立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制作信息时或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确定公开的,及时明确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受众群体等;确定不予公开的,及时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4.学校建立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教职工因自身教学、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学生家长因行使子女监护权的有关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时,学校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按要求提供信息的,为他们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对于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建议、咨询等,学校认真予以回复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注重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团体和法制工作机构在处理纠纷中的作用,建立公平公正的处理程序,将因人事处分、学术评价、教职工待遇、学籍管理等行为引发的纠纷,纳入不同的解决渠道,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效果。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及教师申诉处理机构;建立健全争议调解制度,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及民事纠纷调解机构。

1.学校设立以德育研究部牵头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并处理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诉人不服学校处理决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2.学校设立由工会牵头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并处理教职工的申诉,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诉人不服学校处理决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3.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校内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及办法,设立以工会牵头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学校内部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委员会人员由教职工代表、学校代表、工会代表、法律顾问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工会。

4.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由书记室牵头的调解委员会,调解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之间的民事纠纷。委员会人员由教职工代表、学校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法律顾问组成。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成长手册》是教师观察学生学习成果和学习进步的窗口,也是学校学生实施学生评价机制的重要平台。同时,学校亦为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券等形式提供帮助。学校制定并公开详细的帮困助学办法,确保能够切实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努力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挖掘周边社区、工业区的优质教育资源,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服务于学校的教育。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家长委员会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会议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建立分年级的实践教育基地系列,定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积极参与社区的教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活跃教改思维,提升办学水平。学校还要力争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遵守相应的法规,按相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各种办事程序以及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支部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支部委员会通过,报嘉定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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